为做好今年团场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要求
1.各连队要严格依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11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身份地流转工作。
2.各连队要加强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按照程序监管。身份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连长是直接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职责主体,高质量、严要求落实此项工作。各连队要将身份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广泛宣传,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杜绝强制流转情况发生。
二、注意事项
1.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禁止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
2.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流转民兵义务,民兵义务必须由承包方履行。
3.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职工自愿委托连队管理委员会、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身份地经营权的,应当有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
5.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包方(承租方)要及时足额缴纳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用。如果承包方(承租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取用地下水资源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团场实际,耕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果树地和设施大棚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7.在流转中受让方为个人的,其受让总面积原则上不高于职工身份地面积的5倍(即不高于250亩)。
8.职工将身份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需逐级向连队管理委员会、团经济发展办公室报备。
9.同一团场职工之间自愿将身份地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当事人需要所在连队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连队管委会初审,报团场经发办审核后,向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10.根据我团产业结构调整、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大局谋划,倡导职工进行作物结构调整、加入农民合作社。
此通知
附件:1.一四二团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审批流程图
2.代耕报备表
一四二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