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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0001003-282001-20240910-00001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4-09-10
文号 师市发〔2024〕34号 标题 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八师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师石河子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进一步满足群众对以旧换新,改善居住的需求,推动存量住房市场与新建商品住房市场良性互动,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参与以旧换新的居民个人征信正常,无不良记录,拥有的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等不可交易状态,且有权处理该套旧房。

(二)居民出售的旧房和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应在市域范围内(含北泉镇、石河子镇、152),出售自有住房的居民与购买新建的商品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商品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二、推动以旧换新的支持政策

(一)实施换房补贴政策

在市域范围内(含北泉镇、石河子镇、152),通过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同时完成原有住房过户登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等,可享政府1万元/套的住房以旧换新补贴,经审核通过的,补贴将直接打入居民账户

(二)实施个人所得税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流程

申请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及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居民,通过石河子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税务服务窗口,提交居民个人身份证件(含婚姻证明)、银行卡、《不动产(存量房)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退税及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1231日。

四、职责分工

(一)住建局:负责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统筹工作,做好居民购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审核;审核税务部门提供的居民补贴申请信息,核验通过,按程序向居民发放政府以旧换新补贴资金。

(二)税务局:负责收集审核购房居民补贴申请材料,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办理落实个人所得税退税工作;定期向住建部门提供符合申请住房以旧换新补贴条件的居民相关信息,为政府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发放提供依据。

(三)财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保障工作,落实政府补贴政策。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买卖双方申请,快速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如政府出台新的购房补贴政策,内容与本次住房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有交叉的,交叉部分不重复享受。如已领取补贴,因特殊原因办理退房手续的,必须将补贴先行退回。

(二)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居民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三)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的商品住房,购房金额为居民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四)住建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监督管理,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1231


相关链接:《八师石河子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