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0001003-282002-20240910-00002 | 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
文号 | 师市发〔2024〕34号解读 | 标题 | 《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存量住房市场与新建商品住房市场良性互动。6月12日,师市印发了《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满足群众对“以旧换新,改善居住”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出台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一是参与“以旧换新”的居民个人征信正常,无不良记录,拥有的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等不可交易状态,且有权处理该套旧房。
二是居民出售的旧房和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应在市域范围内(含北泉镇、石河子镇、152团),出售自有住房的居民与购买新建的商品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商品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二)推动“以旧换新”的支持政策
一是实施换房补贴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在市域范围内(含北泉镇、石河子镇、152团),通过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同时完成原有住房过户登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等,可享政府1万元/套的住房“以旧换新”补贴,经审核通过的,补贴将直接打入居民账户。
二是实施个人所得税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流程
申请“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及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居民,通过石河子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税务服务窗口,提交居民个人身份证件(含婚姻证明)、银行卡、《不动产(存量房)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退税及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石河子住建局 0993-2069909
石河子税务局 0993-75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