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0001003-282002-20231019-00002 | 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
文号 | 2023 | 标题 | 《师市工业园区工业中水价格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一、制定本指导意见目的
深入推进开发区绿色、循环、高质量发展,实现师市工业园区工业中水长期稳定回用,制定该价格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
师市工业园区
三、主要内容
包含石河子开发区工业用水现状、工业中水用量核定、工业中水出水水质、工业中水价格核定、实施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四、特别说明
(一)为鼓励工业企业回用工业中水,工业中水价格核定过程中遵循不高于城市自来水工业基本水价(1.92元/立方米),免收工业中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原则,最终核定工业中水价格暂按1.5元/立方米试行。工业企业对工业中水水质有更高要求的,则双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二)为保障师市工业园区工业中水全部回用目标,配套出台三条保障实施措施。分别是:1.实施工业水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实施工业中水超计划(定额)累退减价制度;3.实施工业中水未完成计划(定额)惩罚性价格制度。三条保障措施中累进加价和累退减价系数均参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中的相关系数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