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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0001003-282001-20231019-00001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3-10-19
文号 师市发【2023】58号 标题 关于印发《师市工业园区工业中水价格 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师市工业园区工业中水价格 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八师石河子市蘑菇湖水库消劣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师市办发〔2023〕19号)等规定,深入推进开发区绿色、循环、高质量发展,实现师市工业园区工业中水长期稳定回用,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石河子开发区工业用水现状

开发区现有供水厂2座:北区水厂,日供水能力为15万方;十户滩新材料园区净水厂,日供水能力5万方。污水处理厂4座: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万方/日,实际处理量为4万方/日;化工新材料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1万方/日,实际处理量为0.7万方/日;印染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2万方/日,现停运;十户滩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万方/日,实际处理量为3500方/日。2022年开发区实际供水量为4800万方。

二、工业中水用量核定

根据师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师市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的通知》(石水字〔2023〕12号),2023年下达工业中水用水指标1902万方,2022年园区污水排放量1846万方,考虑到污水排放量数据相对稳定,预计工业园区(含北工业园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十户滩新材料工业园等)年产生工业中水量1900万方,可完全实现师市工业园区工业中水全部回用目标。

三、工业中水出水水质

工业中水出水水质按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执行。工业中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后无法满足工业企业回用标准的,由工业企业根据自身工业用水水质要求自行处理或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污水处理厂提高工业中水水质。工业中水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企业无法使用,由工业中水处理单位负责加强管理、增加投入,使工业中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特殊情况由师市住建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会商提出解决方案。

四、工业中水价格核定

为鼓励工业企业回用工业中水,工业中水价格应当不高于城市自来水工业基本水价(1.92元/立方米),同时免收工业中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根据《关于鼓励中水回用和工业企业用水分部计价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77号)“工业中水价格不高于1.5元/立方米”的要求,工业中水价格暂按1.5元/立方米试行。工业企业对工业中水水质有更高要求的,则双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实施工业水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具体参照《关于印发石河子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40号)有关要求,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水价加价征收。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档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不含20%)以内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1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二档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20%)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2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档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含40%)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3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照原标准执行)

注:此表来源于《关于印发石河子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40号)中内容。

(二)实施工业中水超计划(定额)累退减价制度

参照工业水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业中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退减价制度。超计划使用工业中水量在20%(不含20%)以内的,超计划部分按照工业中水价格的50%收费(0.75元/立方米);超过20%-40%(含20%)部分按照30%收费(0.45元/立方米);超过40%(含40%)以上的部分按照20%收费(0.3元/立方米)。

(三)实施工业中水未完成计划(定额)惩罚性价格制度

参照工业水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业中水实行未完成计划(定额)惩罚性价格制度。未完成工业中水计划(定额)用量20%以内部分,按照工业中水价格的2倍收费(3元/立方米);未完成工业中水计划(定额)用量20%-40%部分,按照工业中水价格的3倍收费(4.5元/立方米);未完成工业中水计划(定额)用量40%以上部分,按照工业中水价格的4倍收费(6元/立方米)。因工业中水供水量不足造成未完成工业中水使用定额的,则不实施惩罚性工业中水水价政策。

六、实施起始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师市发改委、开发区、住建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兵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相关链接:《师市工业园区工业中水价格指导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