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农(动防)罚〔2025〕1号
当事人:王*强、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90011993********、工作单位:石河子开发区**动物诊所、职业:职业兽医师、居住地:新疆石河子市**镇**团**小区**栋**号。
当事人未规范填写处方笺和门诊病历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2月19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第八师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第八师农业移字〔2025〕23号),称:石河子开发区**动物诊所的处方笺(个体动物)填写不规范以及未填写门(急)诊病历(个体动物)。
经查,当事人为石河子开发区**动物诊所的宠物医生,其在诊疗活动中未规范填写处方笺(个体动物)、门(急)诊病历(个体动物),其行为涉嫌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2025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2018年3月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2025年8月1日在石河子开发区**动物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3日,当事人在治疗犬只(乐宝)期间,开具的3张处方笺未按《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规定填写处方笺的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名称、病历号、动物性别、年龄、毛色;未按《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填写病历。
2026年1月4日,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及治整改后的处方笺、病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河子开发区**动物诊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石河子开发区**动物诊所具有经营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的事实及当事人在石河子开发区**动物诊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石河子开发区**动物诊所经营者赵春光的《询问笔录》1份、未规范填写的犬只(乐宝)处方笺复印件3张、收费单复印件3张、检验报告单复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诊疗活动时不规范填写处方笺、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治整改后的处方笺、病历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师市监(动防)罚告〔2025〕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规定,属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资料,立即整改完成,其行为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