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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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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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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MA77RYR83Q |
耿志慧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责令停产停业 |
2026年02月28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朱传成、闫攀琪(执法证号:32000817028、32000817058)在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2026年2月28日,本机关对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有10辆车加入兵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28909号车2025年12月份超速报警条数达14条,2026年1月份超速报警条数达19条,连续两个月存在超速报警信息,公司未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处理,且新C28909号车于2025年12月24日、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4日均出现单日内多条超速报警信息,公司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03月05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闫攀琪、张伟恒(执法证号:32000817058、32000817040)对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8号),要求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如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条的内容,拟按严重情节,责令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6年04月0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04月03日,经执法人员核实,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28909号车2026年03月05日至2026年04月03日超速报警数条数为2条,超速报警情况已明显下降,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0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8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石河子市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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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784665536B |
胡梦飞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2026年03月1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贡宏伟、孙晓悦(执法证号:32000817067、32000817048)对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03月12日,本机关对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新C24948号车2026年01月超速报警总条数23条、2026年02月超速报警总条数15条,该车连续两个月出现超速报警信息,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车辆超速的隐患,且新C24948号车于2026年02月04日、2026年02月05日、2026年02月06日、2026年02月10日、2026年02月15日、2026年02月19日均出现单日内多次超速报警信息,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03月13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贡宏伟、孙晓悦对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3号),要求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如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条的内容,拟按严重情节,责令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04月12日递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04月12日执法人员核实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新C24948号车2026年03月13日至2026年04月12日超速报警条数为0条,超速报警次数已明显下降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3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石河子开发区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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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094880415K |
赵燕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2026年01月27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亭利、张典韦(执法证号:32000817032、32000817059)对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2026年01月27日,本机关对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23日05时45分许,王长生驾驶新C80897号“建设”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石河子市S71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十路路口处,向左转弯时,与沿S71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由吾彦·努克西驾驶的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28146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长生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吾彦·努克西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截至2026年01月27日执法人员到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之前,公司一直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此次事故。检查中发现,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新C28146号车在2025年8月出现超速报警4条、2025年9月出现超速报警2条、2025年10月出现超速报警1条,该车连续三个月共出现超速报警7条,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吾彦·努克西于2025年6月入职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新C28146号车营运,2025年6月至2025年10月一直未绑定恒昇立辰道路安全运输综合服务平台参加线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称对其进行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2026年6月至2026年10月对其进行了线下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仅能出示吾彦·努克西2025年10月11日填写的《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试题》和《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卷》,无法出示吾彦·努克西其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材料,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问题,且公司在2025年6月至2025年11月进行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时,未排查到该情况,此外,公司2025年9月、2025年10月、2026年2月、2026年3月、2026年4月在恒昇立辰道路安全运输综合服务平台绑定的新C28146号车驾驶员均是赵天明,与期间实际驾驶新C28146号车的驾驶员不符,公司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存在漏洞,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隐患。2025年10月23日发生的亡人事故中,吾彦·努克西因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03月0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孙晓悦、张伟恒(执法证号:32000817048、32000817040)对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3号),要求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如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条的内容,拟按严重情节,责令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04月01日递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04月02日,经执法人员核实,新C28146号车2026年03月02日至2026年04月01日超速报警条数为0条;自2025年10月23日事故发生后,吾彦·努克西一直未驾驶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时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3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但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较重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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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吴亮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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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20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吴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2026年4月22日11时02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天翼、吴明、周波、吴会永、王盼、谢顺程(32000817023、32000817029、32000817042、32000817057、32000817051、32000817017)在新疆石河子市122团银耀一厂棉花产业服务中心南侧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吴亮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2026年4月22日,本机关对吴亮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6年4月22日11时02分,当事人吴亮驾驶新C3620E号车拉载3名乘客从134团至石河子市市区,途经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吴亮出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要求当事人吴亮出示新C3620E号车的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查新C3620E号车的所有人是吴亮,使用性质是非营运。3名乘客均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吴亮进行乘车,其中1名乘客在134团上车,在石河子市61小区下车,默认下车支付车费40元,该乘客于2026年1月16日乘坐过吴亮的车,支付车费40元;另外2名乘客是母女关系,在122团上车,在石河子市石莲花园下车,本次运输已经向当事人吴亮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80元车费,该乘客于2026年4月19日乘坐过吴亮的车,支付车费40元。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查询,发现新C3620E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吴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第一次被查处。吴亮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因新C3620E号车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吴明、李天翼当场向本机关负责人请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6年4月22日对新C3620E号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为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21日。2026年4月22日13时39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吴亮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20004号),告知了其给予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1日向当事人吴亮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20004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吴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是第一次被查处,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