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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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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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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MA77LXGJ8H |
李红江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责令停产停业 |
2026年03月05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贡宏伟、孙晓悦(执法证号:32000817067、32000817048)对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03月05日,本机关对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有9辆车加入兵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公司2025年12月报警总条数为12条,2026年01月报警总条数21条,车辆报警条数不降反增。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新C28353号车在2025年12月出现8条超速报警信息,2026年01月出现17条超速报警信息,该车连续两个月出现超速报警信息且超速报警条数不降反增,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车辆超速的隐患。且新C28353号车于2026年01月15日、2026年01月16日、2026年01月20日、2026年01月24日、2026年01月29日均出现单日内多次超速报警信息,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03月0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贡宏伟、孙晓悦对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0号),要求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如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条的内容,拟按严重情节,责令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6年04月05日递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04月05日执法人员核实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2026年03月06日至2026年04月05日公司超速报警总条数已降至13条,新C28353号车超速报警条数降至1条,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0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0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石河子市宏疆物流有限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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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MAD3FFD25M |
张雪峰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2026年03月1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段春江、郑天舜(执法证号:32000817026、32000817066)对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03月10日,本机关对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有23辆车加入兵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公司2026年01月报警总条数为8条,2026年02月报警总条数25条,车辆报警条数不降反增。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所属新C30831号车在2026年01月出现2条超速报警信息,2026年02月出现17条超速报警信息,该车连续两个月出现超速报警信息且超速报警条数不降反增,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车辆超速的隐患。且新C30831号车于2026年02月04日、2026年02月08日、2026年02月10日、2026年02月26日均出现单日内多次超速报警信息,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03月13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谢新凤、郑天舜(执法证号:32000817054、32000817066)对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2号),要求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如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条的内容,拟按严重情节,责令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04月12日递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04月12日执法人员核实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2026年03月13日至2026年04月12日公司超速报警总条数已降至11条,其中新C30831号车超速报警条数为0条,超速报警次数已明显下降,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22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新疆然航荣帆商贸有限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