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
1 |
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722340074Q |
李海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32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停产停业 |
2026年03月3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凯、赵亚丽(执法证号:32000817019、32000817039)在排查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企业时发现,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涉嫌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为,2026年03月30日,本机关依法对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涉嫌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货运车辆总数为10辆,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存在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车辆为2辆,均为四轴货车,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均为31吨,在2025年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其中,2025年05月05日新C24037号车经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44.1吨,超过限定值13.1吨,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2025年04月02日新C24052号车经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44.6吨,超过限定值13.6吨,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公司货运车辆总数的20%,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2026年04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32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
2 |
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MADQ7WWQ6T |
王海福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2026年02月11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曹智飞、李天翼(执法证号:32000817033、32000817023)对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02月11日,本机关对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2025年12月有12辆车加入兵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2025年12月超速报警次数达12条,2026年01月有13辆车加入兵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2026年01月超速报警次数达45条,公司连续两个月存在车辆超速报警且超速报警次数不降反增,公司所属新C28542号车在2025年12月超速报警总条数达7条,2026年01月超速报警总条数达9条,连续两个月出现超速报警信息,新C28542号车于2025年12月03日,新C26148号车于2026年01月01日、2026年01月02日、2026年01月03日、2026年01月04日均出现单日内多次超速报警信息,公司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对驾驶员没有及时提醒纠正,且事后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处理。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02月1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曹智飞、李天翼对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2号),要求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如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条的内容,拟按严重情节,责令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11日递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03月12日执法人员核实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2026年02月12日至2026年03月11日超速报警条数为6条,超速报警次数已明显下降,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05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2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石河子市欣荣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
3 |
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080228573A |
赵建军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2026年02月1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段春江、郑天舜(执法证号:32000817026、32000817066)对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02月10日,本机关对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有91辆车加入兵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2025年12月超速报警总条数38条,2026年1月超速报警总条数59条,公司所属新C28729号车在2025年12月超速报警信息4条,2026年1月超速报警信息18条,连续两个月出现超速报警信息,且新C28729号车于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28日出现单日内多次超速报警信息,公司所属新C30589号车在2026年1月27日、2026年1月28日出现单日内多次超速报警信息,公司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02月13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谢新凤、郑天舜(执法证号:32000817054、32000817066)对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4号),要求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如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条的内容,拟按严重情节,责令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1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03月13日,经执法人员核实,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2026年02月13日至2026年03月13日超速报警总条数为29条,其中新C28729号车超速报警条数为2条,新C30589号车超速报警条数为0条,超速报警情况已明显下降,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05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4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石河子开发区建翔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
4 |
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MACUYMMB17 |
陈鹏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2026年03月0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曹智飞、郑天舜(执法证号:32000817033、32000817066)对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03月02日,本机关对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新C23002D号车在2025年12月超速报警总条数达3条,2026年01月超速报警总条数达28条;新C22586D号车在2025年12月超速报警总条数达1条,2026年01月超速报警总条数达7条,均连续两个月出现超速报警信息且报警次数不降反增,新C22586D号车于2026年01月16日,新C23002D号车2026年01月15日、2026年01月16日、2026年01月21日、2026年01月22日均出现单日内多次超速报警信息,公司对驾驶员未能进行有效管理,未能及时消除车辆超速的隐患。2026年03月03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曹智飞、郑天舜对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7号),要求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如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5条的内容,拟按严重情节,责令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6年04月02日递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04月04日执法人员核实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新C23002D号车和新C22586D号车在2026年03月03日至2026年04月03日超速报警条数均为3条,超速情况较前面已明显下降,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05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6〕10017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改正,石河子市湘军物流有限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
5 |
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1MADENN5N1M |
廖媛媛 |
新兵八师交执非现〔2026〕00012号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2026年5月8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朱传成、谢新凤(执法证号分别是:32000817028、32000817054)调取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车辆信息数据,发现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26年5月8日,本机关对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6年4月13日,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吾斯曼·吐尔逊驾驶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30248号车、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8533挂号车,从石河子市拉载的砖,运至147团。新C30248、新C8533挂号车共为6轴货车,核定车货总质量49吨,于2026年04月13日19时27分33秒通行S717K2+820m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称重检测新C30248、新C8533挂号车车货总重53.63吨,超过规定限值4.63吨,超限幅度9.45%。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朱传成、谢新凤(执法证号分别是:32000817028、32000817054)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非现〔2026〕00012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新疆左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4630千克,属于超过了规定限值1000千克的情形,属于较重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