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0001027-280001-20260311-00001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11 |
| 文号 | 师市发〔2026〕16号 | 标题 |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6年八师第5次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兵 团 第 八 师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
八师石河子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八师石河子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助力八师石河子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兵数局发〔2025〕24号)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授权运营名称
本方案适用于八师石河子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本方案相关主体定义:
(一)实施机构:是指师市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由八师石河子市信息化支撑服务中心承担。
(二)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三)开发主体:是指依场景开发公共数据资源,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化要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分析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落实国家和兵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体系的重要抓手。通过授权运营,有助于规范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优化公共服务,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将师市丰富的公共数据资源转化为具有价值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满足公共治理、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
1.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等政策文件,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了制度依据。
2.数据资源基础扎实。师市已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并依托城市数据资源池汇聚数据资源,奠定了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基础。
3.数据安全保障有力。依托师市云数据中心,结合区块链、隐私计算、数据沙箱等技术,搭建本地化授权运营支撑环境,有效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要求,保障数据安全。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
(一)资金要求
1.经营状况和信用状态良好。
2.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及核心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基本财税和社保法规要求。
(二)管理要求
1.具备合规运营能力。
2.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能够保障运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具备丰富的数据领域相关管理经验,熟悉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流程和市场运营规则。
4.具备产业生态培育能力,能够引入多元合作方,整合社会数据资源,推动构建具有师市特点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
(三)技术要求
1.具备数据资源加工的技术能力。
2.具备与兵团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师市公共数据的相关信息系统对接的技术能力,支持数据接口调用、批量数据共享等多种交互方式,确保跨层级、跨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3.具备符合安全规范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能够有效保障数据全流程安全可控。
4.拥有具备数据工程、计算机科学、大数据分析等相关专业背景和行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团队,能够支撑技术实施与持续优化。
(四)服务要求
1.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服务体系,能够及时响应实施机构,数据提供、开发、使用等相关主体的需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具备场景挖掘和推广能力,能够结合师市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需求,挖掘高质量应用场景,推动数据产品和服务落地应用。
3.建立健全用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数据提供、开发、使用等相关主体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建议,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五)安全能力要求
1.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访问控制、加密存储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商用密码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严格落实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2.具备数据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能够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快速响应、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实施机构报告。
3.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四、授权运营模式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由实施机构进行综合性整体授权。确有需要的,可按程序由实施机构会同供数部门开展分领域授权,或者按照“一场景一授权”方式开展依场景授权。
五、授权运营范围
(一)数据资源范围
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为师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数据资源目录
数据提供部门提供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数据资源名称、摘要、数据提供单位、数据项、数据类型、更新频率、分类分级、开放方式等。
(三)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更新,由数据提供单位负责。
六、授权运营管理要求
(一)授权运营期限
师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授权期限届满后,应按程序重新选择运营机构。
(二)建设内容
运营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资源,满足基本数据加工需求,支持集成非公共数据,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组织开展数据和场景需求调研,依照师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立师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三)技术保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数据、网络、商用密码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采用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计算等安全可信技术,实现数据“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机构应保障技术团队稳定,配备足够的数据、网络、密码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及运营。
(四)实施进度
本方案实施分为五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筹备与规划。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营机构遴选。
第二阶段,设计与实施。包括需求调研、系统设计、数据归集与治理、系统建设。
第三阶段,上线与运营。引入符合条件的开发主体、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应用场景的建设和验证、场景的运营与优化。
第四阶段,评估与优化。制定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在此基础上,优化公共数据管理的程序设计、技术方法、创新路径等。
第五阶段,推广与应用。总结实践经验,形成可复制可落地的典型操作流程,推动规模化落地,释放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赋能效应。
(五)评价标准
建立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对运营机构运营情况进行授权运营质量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授权运营终止、撤销及数据授权范围动态调整的核心依据。
(六)退出机制
1.自然退出: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的,运营机构完成数据、资产交接后自然退出。
2.协商退出:运营机构主动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协议,运营机构按要求做好遗留问题处理。
3.强制退出:发生以下情形,实施机构有权终止授权运营协议:(1)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约定,存在超范围运营、违规使用数据、数据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或拒不整改的;(2)运营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3)运营机构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无法正常开展授权运营工作的;(4)因法律法规或国家、兵团政策调整,导致授权运营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5)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数据安全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运营机构在数据运营过程中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6)定期评估未通过的;(7)其他不适宜继续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情形。强制退出的,运营机构须按要求做好遗留问题处理。
(七)资产管理
运营机构提供运营所需的服务场地、软硬件设备,保障政务外网接入的相关环境和条件,涉及的资产由运营机构管理。授权运营产生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由运营机构统一管理,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机制运行。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生成涉及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本实施方案预期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由数据集、数据接口等多种形式组成。
八、核算和收益分配机制
(一)核算机制
1.成本核算: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单独核算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治理成本、技术研发成本、人员成本、安全保障成本、市场推广成本等。成本核算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相关成本凭证需妥善留存,接受实施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收入核算:运营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类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服务费收入,收费标准按照兵团有关价格政策执行。运营机构应按规定准确核算收入,建立收入台账,明确收入来源、金额、结算方式等信息。
3.监管核算:发改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规范收入核算工作,并对核算情况进行核查。财政局会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收益分配机制
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方享有收益的权利,根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生成的参与方投入、贡献情况协商收益分配比例。其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应依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事业单位按本级财政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收缴的费用优先支持数据提供单位的信息化建设。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定价应按照国家和兵团、师市有关价格标准执行,遵循依法合规、普惠公平、收益合理的原则。
九、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一)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并执行严格的密钥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对商用密码产品与服务的使用进行合规性管理。运营机构应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尤其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如存在违规使用公共数据、违反相关安全制度等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终止其授权运营协议。数据提供单位在公共数据运营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的数据处理活动,并及时向实施机构、网信及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数据风险情况。
(二)应急处置措施
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实施机构备案,并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在发生数据丢失、泄露、篡改、毁损等数据安全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向实施机构报告。
十、各方权利义务
(一)实施机构权利义务
1.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安全要求,确定授权范围、期限、场景及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2.对授权范围的数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联合数据提供单位明确数据开放边界与安全管控要求,建立健全数据泄露、滥用等应急预案。
3.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对运营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
4.指导运营机构开展运营活动,在保守运营机构商业秘密前提下,有权按程序规定了解、掌握运营机构具体项目实施、公共数据使用等情况细节,强化内控审计,定期披露授权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运营机构的数据使用合规性、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成效。对违反协议的运营机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终止授权等管理措施。
(二)运营机构权利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合法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
2.通过数据产品交易、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
3.要求实施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接口、数据更新及安全防护支持。
4.对实施机构的监管行为提出异议。
5.严格遵守授权协议,不得超范围使用、转授权或篡改原始数据。配合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提交运营报告与审计材料。
6.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机制,包括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实施机构报告。
7.公益性数据产品和服务免费向社会开放,商业性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隐私。
8.原始数据产权归数据提供单位所有,衍生数据权属按协议约定分配。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共数据资源用于专利申报或学术成果独占性发布。
(三)数据提供单位权利义务
1.对本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享有持有权和监督权。
2.参与授权运营场景审核和收益分配。
3.对运营机构违规使用本机构数据资源的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实施机构督促整改。
4.按授权运营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运营平台归集公共数据资源。
5.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数据源头治理,保障数据质量。
6.配合运营机构开展数据治理和场景开发工作,及时响应数据需求。
7.参与数据安全协同监管,配合处置涉及本机构数据资源的安全事件。
(四)开发主体权利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获取和使用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2.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出意见建议,要求运营机构优化改进。
3.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运营协议约定,按规定用途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超范围使用或违规传播。
4.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毁损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
5.按规定支付相关运营服务费用(公益类除外)。
6.配合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一)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分工: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信息化支撑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授权运营实施工作。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做好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和授权运营协议公平竞争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发改委会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监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局(国资委)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监督管理,将符合规定的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工信局、审计局、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安办、网信办、公安局、机要保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把握实施进度:定期对运营机构的制度建设、平台运维、数据治理、产品服务、安全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专项监管:针对数据安全、收益分配、收费标准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管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运营、价格欺诈、数据泄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4.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监督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考核评价
实行定期评估的方式,运营机构定期向实施机构报告运营情况,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终止、撤销和数据授权范围动态调整的核心依据。同时,对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置,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解释。国家、兵团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实施方案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师市和社会监督。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八师石河子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