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
| 文号 | 2026 | 标题 | 关于受理苟海成等六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苟海成等六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其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申请人:苟海成
受伤职工:苟海成,工作岗位:驾驶员,申请时间:2026年9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9月30日。
申请人自述:2026年5月29日17时左右,苟海成驾驶商混车行驶至142团五营24连工地运送混凝土,在卸料过程中,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经142团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苟海成持《劳动合同》主张与石河子市下野地镇盛强建材有限公司自2026年4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赵德善
受伤职工:赵德善,工作岗位:普工,申请时间:2026年9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9月30日。
申请人自述:2026年9月12日11时30分左右,赵德善在石河子兵团妇幼保健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工地安装喷淋管时不慎从门式脚手架上掉落摔伤,当天前往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髋压痛、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左5-10)、左髂骨骨折。赵德善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主张与石河子开发区康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2026年8月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
受伤职工:热依米拉·艾力,工作岗位:出炉工,申请时间:2026年9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9月30日。
申请人自述:2026年9月5日16时25分许,热依米拉・艾力在三厂41号炉浇筑区作业,因地膜车硅块粘连,需将牵引车与地膜车重新连接。在调整两车位置、校对插销孔作业过程中,热依米拉・艾力在两车之间的间隙内操作时被地膜车夹伤。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耻骨分支骨折,《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于2026年9月5日不慎被地膜车挤伤胸、腹、双髋关节,急诊科就诊。
四、申请人:新疆西部合盛硅材料有限公司
受伤职工:阿力木江·麦麦提,工作岗位:出炉工,申请时间:2026年9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9月30日。
申请人自述:2026年9月11日19时许,阿力木江・麦麦提在二厂25号炉完成浇铸作业,准备倾倒粘料。作业中发现粘料池堵头未封堵,其未清理堵头卡槽内粘料便放置堵头,堵头未能放稳发生坠落。阿力木江・麦麦提伸手试图接堵头未果,坠落的堵头砸伤其左脚脚面,经石河子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足部损伤、跖骨骨折(左足第1、2、3、4跖骨)。
五、申请人:石河子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受伤职工:乔丹,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申请时间:2026年9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9月30日。
申请人自述:2026年9月11日19时30分左右,乔丹在52社区开展“四下基层”工作结束后下楼,于该社区一楼楼梯处扭伤右脚。同行人员叶丹当即搀扶其就地休息,乔丹随即微信向负责人张宇宁报备情况,之后返回东城街道办事处完成资料交接,自行前往石河子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踝关节扭伤、踝关节痛、足痛。
六、申请人:天能化工有限公司
受伤职工:程艳光,工作岗位:操作工,申请时间:2026年9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9月30日。
申请人自述:2026年9月7日14时许,程艳光在车间一次盐水盐泥池旁开展排泥作业,行走途中不慎摔倒。事发当时其自述伤情较轻,未向车间上报摔倒情况。2026年9月10日,程艳光出现头晕症状自行前往石大一附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头部的损伤。9月13日11时30分许,其上班期间头部胀痛,向车间副工段长告知9月7日摔倒一事;企业调取监控核实,摔倒时程艳光身体后仰着地、安全帽脱落,随即送其至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公示时间: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4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3-2615215
举报传真:0993-20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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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