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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 文号 | 2026 | 标题 | 关于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
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9日,张四均向我局提交本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受理张四均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向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八师石河子市工伤举字〔2026〕105号),因邮寄送达后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煜不取邮件,且电话无法接通,该单位工作人员不回复微信,我局无法采取邮寄、直接、留置等方式送达该文书,现依法予以公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八师石河子市工伤举字〔2026〕105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自述:2025年7月5日,申请人张四均在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天山铝业140万吨电解铝绿色低碳能效提升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作,被天榜打到腰部。带班班长徐永红把申请人张四均送至工地门口,姓李的队长把申请人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左6-9肋)、双侧坠积性肺炎。张四均持《建筑工地用工劳务协议》主张与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5年5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需提交证据:
1.你单位是否认可与张四均2025年5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如不认可请提交相关证据,不能仅文字回复“不认可”。
2.你单位是否认可2025年7月5日,申请人张四均在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天山铝业140万吨电解铝绿色低碳能效提升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作,被天榜打到腰部。带班班长徐永红把申请人张四均送至工地门口,姓李的队长把申请人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左6-9肋)、双侧坠积性肺炎的事实。若你单位对上述事实持有异议,不得仅以“不认可”为由简单回复,须提交能够佐证异议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事发时段监控视频、当日工作排班记录、考勤表、工作相关台账等。请你单位严格遵守法定举证义务,按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我局联系方式:0993-2615215;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西副楼一楼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