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0001008-305001-20260123-00001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3 |
| 文号 | 206 | 标题 | 关于印发《兵团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师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兵团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2026年1月16日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就做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以及兵团党委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惠民生、促消费,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相互促进。
二、补贴内容
以师市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常住兵团辖区、未在其他省享受补贴项目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电子消费券仅可用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具体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居家社区上门服务,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抵扣额度为每人最高100元。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
2026年1月至12月。
三、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包括申请、评估、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连队、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向民政部门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师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社会老年人可在常住地(兵团辖区)申请,在常住地享受政策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可在机构内申请,在机构内享受政策补贴。
(二)能力评估。各师市民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消费补贴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开展能力评估工作。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最高抵扣100元,不足100元据实核销,超出100元部分老年人自行承担,按消费券核销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本方案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民政部门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各师市民政部门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当月有效,不得结转、不得转让、不得折现、不得支取。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师市民政部门,经师市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服务实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下单养老服务。服务机构接单,当面核实老年人基础信息无误后方可开展服务,并使用“民政通”记录服务内容。
(五)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六)资金结算。师市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师市财政部门复审;师市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师市民政部门;各师市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机构要求
各师市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范围。
(一)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持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要积极发挥“养老服务+物业”、“养老服务+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五、信息管理
(一)平台管理。各师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本师市相关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师市民政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通过“民政通”开展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民政通”系统培训,做好服务机构、补贴对象系统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信息监测。各师市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三)信息公开。在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前,师市民政部门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纳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机构名单、机构服务清单、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信息;定期动态更新新增、退出服务机构名单、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企业信用公开等应公布情况。师市民政部门应畅通监督举报电话,积极回应群众反馈。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金监管。兵团民政局将联合财政局于近期下拨消费补贴补助资金,师市民政部门要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资金挤占挪用。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按时限结算消费券后,可采取第三方核验、审计等方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师市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强化机构监管。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各师市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
(三)强化评估监管。各师市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价。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篡改评估结果、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服务监管。兵团、师市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现“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关养老服务企业,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坚持中央部署、兵团统筹、师市抓落实。兵团民政局将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消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各师市民政部门作为本师市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师市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团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连队)养老服务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师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报送补贴项目进展情况。兵团民政局将结合系统数据和实地调研开展定期评估,对工作滞后的师市进行专项评估指导。各师市在项目执行中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兵团民政局请示汇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师市要坚持“分层分类、精准直达”的原则,按照《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政策解读》统一口径,拓宽宣传渠道,充分用好线上政府官网、官媒、短视频平台等进行宣传,线下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社会网格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的作用,在老年人聚集场所,向老年人开展面对面宣讲,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因地制宜开展项目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