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13号
石河子市龙源汽车修理厂:
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1XXXXXXAU02
经营者:谢XX
公民身份号码:659001XXXXXXXXXXXX
地 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3小区XX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9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喷漆)中,未按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喷漆间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由喷漆间西侧风道排放至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事实);
2.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喷漆房于2023年5月建成并投运,经营过程中喷漆间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的事实予以认可);
3.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2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喷漆间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即开展喷漆作业的行为,被责令改正的情况);
4.由你单位2024年5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5.由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6.由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7.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7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在没有收到整改通知文件的情况下,就已经筹划从内地定做设备,然后发货并积极整改,是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属于初犯并积极改正,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希望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确认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情况属实。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性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计算,经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对裁量结果下浮30%执行,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贰佰元整(2200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10701室(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7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3-2014355)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