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河子市康寿源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
经营地址:新疆石河子市***********
经营者:宛**
身份证号码:6503001***********6
住址:新疆石河子市***********
联系方式:139********
2023年7月3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接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科线索称:石河子市***商行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当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河子市城区***********的石河子市***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由我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和7月分别从石河子市****药房购进15种中药饮片用于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1.焦麦芽5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200011,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09.07,有效期至:2025.09.06,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13522006)进货价13元/公斤,销售5公斤,共计5袋,销售价13元/公斤,货值金额65元。
2.佩兰1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930,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212949422)进货价30元/公斤,销售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30元/公斤,货值金额30元。
3.艾叶3袋(袋体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0107,规格:1kg,生产许可证:冀20180033,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8230101302)进货价22元/公斤,购进3公斤,共计3袋,销售价27元/公斤,货值金额81元。
4.墨旱莲祁澳饮片1袋(袋体标注有:祁澳饮片,安国市*****有限公司,规格:1kg,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生产许可证号:W20150042,批号:2304035121)进货价25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5元/公斤,货值金额25元。
5.广藿香5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2日,生产企业: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01201)进货价35元/公斤,购进5公斤,共计5袋,销售价35元/公斤,货值金额175元。
6.鹿衔草2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0.5kg,生产日期:2023030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303141121)进货价55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55元/公斤,货值金额55元。
7.石决明2袋(袋体标注有:规格:lkg,生产日期:20220514,生产许可证号:冀20160027,生产企业:安国****有限公司,批号:C22051408)进货价20元/公斤,购进2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20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
8.牛蒡子2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规格:1kg 生产日期2022082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2208712101)进货价38元/公斤,购进2公斤,共计2袋,销售价38元/公斤,货值金额76元。
9.仙鹤草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714,生产企业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10701)进货价18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7元/公斤,货值金额27元。
10.中药饮片是:桑叶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000g,生产日期 2021.11.27,四川******有限公司,批号:211101)。进货价17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17元/公斤,货值金额17元。
11.广藿香1袋(袋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冀20200011,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10.10,有效期至:2023.10.09,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批号:37421005)进货价21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5元/公斤,货值金额25元。
12.薄荷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0620,生产许可证号:冀20170006,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C335220601)进货价25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25元/公斤,货值金额25元。
13.独活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2日,生产许可证号20160045,生产企业甘肃省****有限公司,批号:221201)进货价45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45元/公斤,货值金额45元。
14.柿蒂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许可证号:冀20150042,生产日期:20210219,生产企业:安国市******有限公司,批号:102341101)进货价55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55元/公斤,货值金额55元。
15.老鹳草1袋(袋体标注有:规格:1kg,生产日期:2021.03.21,生产企业:河北******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冀20180033,批号:8210312101)进货价15元/公斤,购进1公斤,共计1袋,销售价15元/公斤,货值金额15元。
上述15种中药饮片给付货款728元,至案发当日,当事人以27元/公斤销售了艾叶1公斤、以27元/公斤销售了仙鹤草1公斤、以25元/公斤销售了广藿香1公斤,违法所得共计79元;其购进的15种中药饮片合计货值为7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石河子市***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药房授权委托人王**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15种中药饮片均是从石河子市****药房购买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石河子市****药房《营业执照》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石河子市****药房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2份、随货同行清单13份、检验报告书15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15种中药饮片均是从石河子市****药房购买以及经营的中药饮片均为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3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3〕9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各项法律规定,销售、经营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使用。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经营时间较短,且所购买的药品均是从合法的医药公司购进,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经营的中药饮片货值较小,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关闭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的区域,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焦麦芽、佩兰、艾叶、墨旱莲祁澳饮片、广藿香、鹿衔草、石决明、牛蒡子等共计13种中药饮片;
二、没收违法所得79元;
三、罚款2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