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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4 |
文号 | 2024 | 标题 | 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八师)应急罚〔2024〕012号 |
新疆****公司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符**
2024年4月1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原一车间设备拆除作业现场,3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厂区西南侧施工作业现场,新疆****公司临时雇用的3名工作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经查阅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2人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1人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视频、现场检查的照片、视频。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决定对新疆****公司给予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谢**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2项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管理人员孙**、贺**未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等2项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孙**、贺**各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第八师石河子市财政局,缴费前请到应急管理局综合科财务处开具统一制式的票据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