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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01
文号 石市监市综不罚〔2024〕92号 标题 石市监市综不罚〔2024〕92号

石市监市综不罚〔2024〕92号

当事人:石河子市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
    住所(住址):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解**
    联系方式:180******
    2024年4月12日,我局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第四批线索转办的函》称石河子市*******公司宣传虚假广告。4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石河子市*******的石河子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号”公众号平台于1月19日发表“【****号】现房平层公寓,惬意生活,“掘”金必备,这几大优点让你心动”,在该宣传内容中有“****是目前石河子建设规划最先进、建设理念最现代的宜居新城,也是未来商业配套最齐全、医疗配套最先进、教育配套最全面的区域”等内容,网页显示阅读数为254。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4月22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在名称为“****号”公众号平台(网址:https://mp.********CN)发表1篇“【****号】现房平层公寓,惬意生活,“掘”金必备,这几大优点让你心动”的宣传内容,在该宣传内容中有“****是目前石河子建设规划最先进、建设理念最现代的宜居新城,也是未来商业配套最齐全、医疗配套最先进、教育配套最全面的区域”等内容,网页显示阅读数为254。因上述广告由该公司员工编辑和发布到公众号的,没有收取费用,自发布广告后也没有销售过宣传内容中的商品房,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食品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第四批线索转办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0张、公众号页面“【****号】现房平层公寓,惬意生活,“掘”金必备,这几大优点让你心动”宣传内容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及阅读量254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住建局未签约明细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销售过宣传内容中的商品房的事实。
    2024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不罚告〔2024〕9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发表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在公众号页面的宣传内容点击量较少,未销售过宣传内容中的商品房,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其违法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适用本规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首次发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二)危害后果轻微;(三)已主动或经责令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以及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序号 3 所列“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5 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的适用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
    2.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合规经营;
    3.全面排查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