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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
文号 | 2025 | 标题 | 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
序 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市场、建筑领域、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检查责任:对建筑市场、建筑领域、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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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检查责任: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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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检查责任: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
4 | 行政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事故调查责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 2.事故报告责任: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处理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4.移送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兵团授权 |
5 | 行政检查 |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科 | 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兵团授权 |
6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与兵团授权一致 |
7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由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使 |
8 | 行政检查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权 | 【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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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监督 | 【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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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第六十七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水、气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责任:定期开展辖区内的现场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报告负责领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3、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具有管理权的部门查处。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整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责任:定期开展辖区内的现场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报告负责领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3、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具有管理权的部门查处。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整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