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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文号 | 2025 | 标题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新疆众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劳动争议裁决开庭送达公告 |
新疆众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杨少川、黄佳怡、刘紫涵、刘先彬、于世娥诉你单位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石劳人仲案字[2024]205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上午10:30在八师石河子市信访联合接待中心二楼一号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若单位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