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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0001005-290001-20240409-00001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4-04-09
文号 师市办发〔2024〕3号 标题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师市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师石河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23〕32号)等法规政策,落实兵团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师市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要素保障,构建独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结合师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视察新疆和兵团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兵团工作汇报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产业和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激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的“政产学研金服用”七位一体的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民生化,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履行政府引导职能。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打造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相互支撑的创新服务模式。

2.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强化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转化的主体地位,大力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市场导向机制,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带动作用,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集聚,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

3.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景投放科技资源,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规模,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成发展,推动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加快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跃升。

4.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按照“企业出题、高校院所解题、政府助题”的模式,建立以技术需求为导向的项目形成机制,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有效整合创新资源。依托师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科研基础,巩固和拓展区域外科技合作资源,引入和转化优质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8年,构建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政产学研金服用”七位一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师市九条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企业打破技术瓶颈,不断释放科技创新潜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向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数量和服务收入大幅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激发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

1.加大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支持力度。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地位,支持企业通过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师市企业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它企业的科技成果在师市转化,实现销售额500万元并签订技术合同且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师市企业生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按照销售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科研院所、园区、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兵团及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开发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

2.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师市企业,重点围绕师市九条产业链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同等对待。加大对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织实施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更多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应用到民生改善、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方面,惠及民生福祉。(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部、人社局、新疆农垦科学院、石河子大学、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石河子农业科学研究院)

3.强化技术创新的需求导向。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让市场真正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企业出题、高校院所解题、政府助题”的模式,健全“揭榜挂帅”机制,瞄准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重点攻关,解决企业迫切的技术难题。(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

4.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服务。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创新创业,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产品。(责任单位:财政局、开发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科技局)

5.支持创新资源共享。推动师市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加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效果好、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的仪器提供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以创新券方式给予补助。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机衔接,鼓励非政府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促进技术供需有效对接。鼓励中介机构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开展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推介等增值服务,围绕用户需求精准提供科技成果信息。(责任单位:科技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工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

6.开展科技成果精准对接。深化师市与石河子大学及“9+1”对口高校、科研院所、援师市省市科技部门、国家级园区、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合作。发挥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引导作用,通过举办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推介科技成果,实现技术成果精准对接。委托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按专业领域组织成熟可转化成果进行专场对接。(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开发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

7.鼓励建设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业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开展本单位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协议定价等工作。充分发挥石河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的作用,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支持评价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其研发投入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支出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8.树立正确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坚持以科技成果创新质量、转化价值、绩效贡献为评价核心,区分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类别,综合运用技术预测、创新大赛及知识产权评估方式,多维度评价科学、技术、经济、社会价值。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参与科技成果评价,从成果研发投入、成熟程度、技术合同金额、新增销售收入、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和风险进行商业化评价。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倾向,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责任单位: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9.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发挥评价结果在科技成果登记入库、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中的增信作用,推动评价结果在重大项目申报、人才项目推荐等方面的应用。支持成果评价与技术交易、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相结合,为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部门评审创新项目提供专业评价报告,增强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投资风险。(责任单位:科技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

10.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完善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所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交易价格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审计局、财政局、国资委、纪委监委、科技局)

(三)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1.鼓励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加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力度,赋予科研人员及团队在研发路线选择、科技经费支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知识产权归属方面更大自主权,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创造更多具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的,不得低于上述标准。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新疆农垦科学院、石河子大学、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石河子农业科学研究院)

12.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培养一批精通技术、产业、法律、投资并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经纪(理)人,充分发挥技术经纪(理)人在供需对接、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畅通技术经纪(理)人等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的能力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的技术经纪(理)人申报师市创新人才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围绕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引进、推广、转化和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人社局、组织部、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新疆农垦科学院、石河子大学、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石河子农业科学研究院)

13.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技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部、石河子农业科学研究院)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石河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理事会负责统筹推进师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强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兵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

(二)强化投入保障

统筹强化资金投入,在不重复叠加享受补贴等支持性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以引导资金、技术交易补助、奖补等方式,重点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平台、人才和机构建设进行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师市每年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本实施意见政策的兑现及引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产业化。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强化督查落实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掌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全社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石河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与师市科技局汇集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专题报告石河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理事会和师市。

四、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与其它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八师石河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