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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5-09
文号 师市发〔2025〕1号 标题 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和湿地火灾,保护师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禁火期

202541日至20251130日。

二、划定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师市辖区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林地、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四、相关措施

师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禁火命令。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职工群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野外用火,可立即拨打11012119报警